【條文修正】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
應記載事項第七點修正規定
壹、應記載事項
第七點 個人資料保護
業者所持有消費者提供之前點文件,僅得供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之用,不得移作他途使用,並應於辦理完畢後,交還消費者。
業者所持有消費者提供之各項證件,應妥善保管,如有遺失或毀損,應即主動或通知消費者補辦。如致消費者受損害時,應賠償其損失。
業者蒐集、處理或利用消費者之個人資料,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。契約關係消滅後,亦同。
業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形,應依該法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消費者若受有其他損害,得另行請求賠償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