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申請資格:
凡在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大學部(不含研究所)就讀,並確係海外保送,或港澳考取,或自行來台介考有案之僑生,具備下列條件者,均可向本會申請之。
(一)上學年度之學業成績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,操行成績甲等者。
(二) 本學年度未享有其他任何獎學金者。
(三) 申請僑生以清寒為優先分配,但必須提出清寒證明。
二、獎學金:合於規定者,每名獎金新台幣伍仟元及獎狀乙紙。
三、申請期限:由113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日起,至10月21日止,將申請表及112學年度成績單,交給國際暨兩岸事務中心顏正裕職員,以利彙整。
四、詳細辦法與申請表請看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