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獎助學金】113學年度「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」申請事宜
依據「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」與「台南應用科技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」辦理。
一、申請資格:
(一)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大學部僑生。
(二) 依僑生所提供之正式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。
(三) 就讀二年級以上者,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,且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。
(四) 已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、減免或助學金者,不得重複申請。
二、申請期間:自113年8月12日(星期一)起至9月13日(星期五)下午5時,逾期不受理。
三、申請檢具文件:
(一) 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(附件一)。
(二) 清寒僑生助學金自評表(附件二)。
(三) 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。
(四) 成績單:
1. 一年級僑生新生檢附申請入學時之成績證明
2. 二年級以上僑生檢附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。
(五) 註冊證明:蓋113-1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,或113-1學期在學證明。
四、其餘細節請參閱相關要點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