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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學年度粵籍大專學生獎助學金發給辦法

台北市廣東同鄉會提供114學年度粵籍大專學生獎助學金發給辦法

一、獎助對象: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大學部(不含空大)、碩士班及博士班之粵籍(含廣州市及海南特區、陸港澳地區及僑居地)學生(不含在職進修人員、公費生及交換學生)。申請台北市廣東同鄉會獎助學金各級學位期限:博士班四年、碩士班二年、大學部依其修業年限(延長年限者不得申請)。

二、獎助學金金額及名額:符合前條所訂規定由學校核轉,並經台北市廣東同鄉會審查通過之學生,依學校、科系及學業成績高低綜合評比,以捐贈者名義,發給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、一萬元、八千元及獎狀乙紙。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者乙名以國內碩、博士研究生績優者為優先。其他研究生若干名每名新台幣一萬元,大專生若干名每名新台幣八千元。國內粵籍本地生總名額為三十名,粵籍來台就讀之陸生及僑生總名額為二十名。

三、申請資格:

1、申請獎學金者,114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學業成績八十分以上,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,體育成績合格,且該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費者。 

2、申請助學金者,114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學業成績七十五分以上,操行乙等或七十分以上,體育成績合格,家境清寒者,且該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費者。

四、申請時間:即日起至115年10月16日(五)17:00止,逾期不受理。

五、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:

  (一)申請書乙份。

  (二)在學證明書正本或學生證影印本乙份。

  (三)114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學業、操行及體育成績報告單正本乙份。

  (四)粵籍籍貫證明文件:

  1.僑生:須提供本人或其直系血親(父系)之粵籍籍貫證明文件影印本,或海外當地僑社團體出具之粵籍籍貫證明文件影印本。

  2.陸生:須提供常住人口卡影印本。

  (五)申請助學金者,另需檢具清寒證明書乙份或低收入戶證明正本。

  (六)申請人在台之銀行(或郵局)存摺帳戶封面影印本(因應疫情不時之需)。

  (七)自傳乙份(300字以內)。

六、獎學金頒獎典禮預定在民國116年3月下旬舉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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